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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提醒炒币风险

imtoken苹果手机 2023-01-18 17:03:45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盲目无序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带来的风险隐患,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以下为相关内容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通知如下:

一、 充分理解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性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门的“矿机”计算产生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低,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带来的风险越来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监管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推进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各地区、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实效。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发展。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实效。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发展。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实效。

二、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二、三、四、五中全会精神党的十九届全会,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控、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善处理存量”的总体思路,给予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强化上下游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和责任。建立中央统筹、省统筹、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推进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整顿工作;省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区域内的整改工作,市县级政府统一责任,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明确具体实施方案。中央部署和各省政府落实规划要求,细化落实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严禁以任何名义开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在确保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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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查处各地非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保持积极和稳定。在推进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过程中,既要积极行动,稳步推进,既要实现加速退出,又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综合回顾

(三)对现有项目进行梳理和检查。全面梳理已在当地投入运营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梳理虚拟货币的公司、规模和算力币“挖矿”项目一一上线,用电量、用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全面排查大数据产业园、高科技园区是否有虚拟币“挖矿”活动,准确区分数据中心和虚拟货币“矿场”,确保本地虚拟货币“挖矿”调查不留空白。

(四)对新在建项目进行梳理排查。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方面的排查,建立在建或在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单。一一梳理关联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生产时间等基本信息,在节能审核、申请用电等环节加大筛选力度,确保整理调查资料真实、全面。

(五)加强用电异常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和用电异常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监测监测,加强现场检查数据中心大用电用户,对非系统原因的并网电厂进行减载数据监测,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动专线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公司供电。对违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

四、严禁追加项目投资建设

(六)加强对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能耗双管控,严禁将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管控考核体系,严格执行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验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管控考核中,新增项目能耗加倍计算能耗。

(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列为淘汰行业。“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淘汰类” . 在新增上市前,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将被视为落后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的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 第 40 号)。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监督排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推广和拓展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为名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企业开展信用监管,落实信用承诺制度,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以各级信用为依托 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的内容和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的依据。依法作出承诺。

(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严格限制使用电报和能源。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安装、通电,严格使用电报进行业务审核,不得提交任何对虚拟货币的索取权 为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停止申报的申请安装项目。严格执行电力经营许可制度,严禁向新建虚拟货币的企业供电”以预并网供电、专线等方式开采”项目。加强对安装业务的电报监管,通过“双重随机性和一次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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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严禁为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支持新建虚拟货币财政、税收、金融等任何形式的货币“挖矿”项目。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得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

(10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上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等 严禁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站 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渠道,严肃查处并依法惩处违法供电行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十三)实施差别电价。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将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实行“淘汰型”企业电价。上调标准为0.30元/kWh。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上调涨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按时足额收费。

(10四)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不得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加强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的筛选,不得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的收益,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必须在一段时间内退出限制。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所有财税支持。现有的项目,地方政府已给予税收、租金、水电等优惠政策,必须限期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园区,不得给予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10六)停止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所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信贷支持,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发行。

(10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整顿、淘汰现有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按期淘汰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产或关闭。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到法律。

六、保障措施

(10八)明确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财政部协调推进机制,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切实推进虚拟货币按照以“中央统筹、省统筹、市县落实”为原则的“矿山”活动整治工作。

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治理。各地要建立健全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监控渠道”的畅通。

(2十)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进度和成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实事求是 落实到位 国家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清算退出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信息建立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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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宣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局

2021 年 9 月 3 日

央行:关于进一步防范化解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呈上升趋势,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应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一、明确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及相关业务活动

(一)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坊、Tether等虚拟货币由非货币当局发行,采用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形式存在形式 它没有法律补偿,不应该也不能在市场上用作货币。

(二)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和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货币交易服务、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期货经营、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从事相关金融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也是一种非法金融活动。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是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调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开展按照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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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属地管辖落实。省级人民政府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金融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国务院部门、网络安全、电信等部门参与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协调调动资源,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相关问题投机,维护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将线上监测与线下调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的准确性和效率交易炒作活动 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不断完善加密资产监控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的全链条追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责成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虚拟货币的防范,对货币交易资金进行监控。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省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领导下,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公安部门加强线上监测和线下监测,有效对接资金监测,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预警信息传递、验证、处置快速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提供开户、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提供违法线索法律、法规的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访问的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推广、有偿导流等服务。经营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线索,为相关查处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互联网和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手机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程序。

(10一)加强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词语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并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10二)严厉打击与虚拟货币有关的非法金融活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发现与虚拟货币有关的非法金融活动线索后,会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有关部门理事会等有关部门,将及时查明,妥善处理,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10三)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犯罪。公安部已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破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货币,以及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10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与虚拟货币有关的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成员单位的行为,按照相关自律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有关部门。

五、加强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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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炒作风险,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个人虚拟货币挖矿违法吗,形成集中部署,属地执行,负责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10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等沟通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分析、投资风险教育等即,向公众宣传虚拟货币投机等相关经营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和表现形式,增强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附: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禁止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预警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活动的高压打击,人民银行等部门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风险形势。

问:《通知》如何描述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

答: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金融机构发行、采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等特征,以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形式存在的虚拟货币,包括所谓不允许使用 Tether 等稳定币。它与法定货币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如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严禁进行。,坚决依法取缔;通过互联网为中国居民提供服务的境外虚拟货币交易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问:《通知》提出了哪些工作措施?

答:一是建立部门协调、中央地方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个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在地方层面,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和打击辖区内与虚拟货币有关的违法行为。金融活动。

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监测预警。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将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活动识别和发现的准确性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加强对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资金的监管。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强线上监测、线下监测、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加强登记和广告管理相关市场主体,依法打击相关违法金融活动。相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个人虚拟货币挖矿违法吗,全面防范和应对虚拟货币炒作风险。

Q:今后的工作安排是怎样的?

答:打击虚拟货币炒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这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然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将认真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措施,构建中央统筹、属地执行、部门结合、联动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处理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严厉打击与虚拟货币有关的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